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28 09:19:02 阅读量:
“五一”国际劳动节
是致敬每一位劳动者的节日
更是提醒全社会守护劳动权益的重要节点
社保对于劳动者而言
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现实中
因单位未缴、欠缴社保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本期精选两起社保领域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
希望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提供有益指引
01 案例一:
退休时发现医保断缴7年半,
垫付的钱能要回来吗?
原告穆某诉称,其在被告单位工作多年,2011年1月至2018年6月,单位未缴纳职工医保。2024年7月办理退休时发现欠缴,单位不愿承担应缴部分。为顺利退休,他自行向单位转账7.5万余元补缴全部费用,现起诉要求单位返还其中单位应承担部分4.2万余元。
被告单位辩称,是原告自己当初不愿缴医保,而且补缴是他自愿的,单位无义务返还。
法院判决:单位返还穆某垫付的医保费4.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单位已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普法要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自愿放弃”或“劳动者同意不缴”不能免除单位的法定义务。
02 案例二:
离职后发现单位没交失业保险,
失业金损失怎么算?
原告某公司诉称, 任某某2023年6月离职,但2024年3月已入职新单位,失业金损失只应计算8个月为1.5万余元,而非仲裁裁决的19个月3.7万余元。
被告任某某辩称,他的重新就业时间是2025年2月,不是2024年3月。原告主张2024年3月入职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判决:根据被告庭后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24年4月起就有新单位按月代发工资,故认定任某某于2024年3月重新就业,判决单位支付8个月失业金损失1.5万余元。
普法要点:单位未缴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金,属于社保待遇损失,法院依法受理。重新就业时间以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为准。
释法说理
问:为什么劳动者去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法院却称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答:这是因为法律对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明确的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与社保相关的包括: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归纳来说:用人单位未办理或已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因单位未交社保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领不到的失业金、报销不了的医疗费,这些属于社保损失纠纷,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法官提醒
1. 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商量着不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双方约定不缴社保、或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社保的,均属无效约定。
2. 社保异常别拖延,找准渠道早维权
单位应缴未缴、少缴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有争议,一般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不属法院直接受理范围。
因未缴社保导致无法报销、领不到待遇等损失,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裁决可向法院起诉。
3. 证据留存要齐全,维权才有底气
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垫付凭证等,是证明劳动关系与损失金额的关键材料,务必妥善保存。
依法参保
是企业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
让我们
致敬每一份辛勤付出
守护每一份劳动保障
作者:葛静
编辑:贾珮椄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