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21 17:40:41 阅读量:
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驾驶的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与原告车辆追尾,致使原告车辆驶出路外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受伤,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将被告及被告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人身损失共计6万余元。
民四庭雷瑞宇法官受理该案后,随即组织了庭前调解,被告辩称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却提出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拒绝向原告赔付。为更好地保障原告权益,雷法官在二被告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判决,对原告各项诉请金额进行了审核,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49000余元,被告向原告赔偿7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告与二被告均服判息诉,此后保险公司及时将案款汇入原告账户,本案圆满解决。
保险公司能否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而拒绝赔偿各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被告确实构成了准驾不符,但原告作为第三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以准驾不符为由拒赔,其拒赔理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若在驾驶员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第三人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虽能够得到法律支持,但支持范围仅限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若本案中原告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此时保险公司以准驾不符为由拒赔,结合案情其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提醒
在无证驾驶或醉驾驾驶造成第三人受伤,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下,第三人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但是,法律对第三者人身权益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对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驾驶员进行无底线放任,在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第三者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后,保险公司还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进行追偿。驾驶员的良好驾驶意识及守法意识不仅关系到自身的民事责任,更关系到他人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更加需要保持清醒头脑,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格遵守者、自觉履行者及坚定捍卫者,若随意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相应代价。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