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13 15:59:49 阅读量:
“如果你的孩子,在学校门口被人认错、无故打伤,你会怎么想?”这句充满共情的问话,为一场因误解而起的纠纷,开启了和解的大门。近日,绥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以高效而充满温度的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生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回顾案情
该案源于一起误会,在绥德县某中学附近,郝某因其子声称被人欺负,未核实情况便将同校14岁学生马某误认为“霸凌者”,对其实施掐脖子、撞墙、扇脸等行为。事后郝某发现认错人,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马某因身体受伤入院治疗,心理也受到影响,遂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为由,将郝某诉至绥德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研判认为,该案事实清晰、责任明确,核心矛盾并非仅为赔偿数额,更在于化解双方对立情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原告马某及其家庭而言,首要诉求是让孩子尽快摆脱事件阴影,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对被告郝某而言,其已受行政处罚,面对民事赔偿诉讼,内心充满愧疚与无助。
调解进行时
结合案件特点,承办法官确定以调解作为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最优路径。调解之初,双方情绪对立。法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从“父母心”切入,“您的初衷是保护自己的孩子,但方式极端且认错了对象。请设想,如果是您的孩子在校门口无端遭受陌生成年人的暴力,您会是怎样的心痛与愤怒?”这番话深深触动了郝某。他坦言,事后追悔莫及,一直被愧疚感困扰。
在唤起双方情感共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依法释法明理,明确郝某因重大误解侵害他人健康权,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并详细讲解了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官向原告方说明调解相较于判决的优势,既能提高效率、保障履行,更能最大限度避免庭审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心理伤害。最终,在法官情理法相融的耐心疏导下,郝某向马某诚恳道歉,并主动提出赔偿其各项合理损失,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马某家属感受到郝某的诚意与悔意,为让孩子尽快走出阴影,同意接受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此次调解高效化解了纠纷,既让马某及其家庭及时获得赔偿、抚平创伤,也让郝某通过主动担责获得内心解脱,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该案的处理,是绥德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的具体体现。
今后,绥德县人民法院将持续立足司法职能,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办案过程中兼顾法理与温情,洞察纠纷背后的情感诉求与社会关系,用务实举措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司法防线。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