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中院 时间:2026-04-08 22:01:45 阅读量:
【开栏语】
“思”,得新理;
“行”,出真知。
在您的面前,是审执经验、办案智慧、典型案例、调研成果的专业星河;
在您的身边,我们支起了一张圆桌,诚邀您一同探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碰撞融合。
2025年4月3日起,西安中院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西法有见地”专栏,立足西安两级法院,搭建推进应用法学研究和精进审判实务水平的“舞台”,厚植繁荣法学、汇聚洞见的“沃土”。
本期“西法有见地”栏目邀请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利屯和法官助理王博生,分享《常理在释法说理中的功能、挑战与优化》。
作者简介
王利屯
王利屯,现任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承办的案件曾入选2019年陕西省和西安市十大优秀侦办案例,入选西安市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库成员,撰写的论文荣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王博生
王博生,现任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硕士研究生,被评为2021-2022年度“未央好人”敬业奉献好人、“两行动、两措施”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参与撰写的论文荣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裁判文书应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推动司法裁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做到以上要求,一条重要途径就是优化和完善释法说理。
常理作为社会公众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共识性认知,在裁判文书中运用其进行释法说理已十分普遍。裁判文书中使用“经验法则”“日常生活经验”“社会生活经验”“经验判断”“一般情况”不在少数,直接使用“符合常理”更是俯拾皆是。与很多人习惯于将常理的释法说理视为裁判文书中的“辅助点缀”不同,事实上,常理已成为释法说理中的重要要素。
常理的正确适用十分关键。
01 常理的功能作用
常理作为经验法则,发挥着事实认定补位、法律适用发现和价值传递、司法转化等诸多功能。具体表现为:
一是事实认定层面的补位功能。
常理的核心作用在于填补证据链缺口,尤其在证据不足或真伪不明的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民商事审判若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法官可依据“普通人基于生活经验能够确信”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定因果关系或权利归属。
例如,假设老王起诉邻居小张,要求归还借款5万元,但拿不出借条、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小张也坚决否认借过钱。在这个案子中,法官会面临“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状况。此时,常理和经验法则就开始发挥作用了。法官会结合普通人的生活经验,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推断:
老王和小张是多年邻居,关系一直不错。根据常理,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出于信任不打借条是有可能发生的。监控显示小张在所谓“借款期”内频繁夜访老王,这种行为模式与“有重要事宜商议”的常理是吻合的。虽然证据不直接,但形成了间接印证。法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就在小张频繁上门之后不久,老王从其银行账户中取出了5万元现金。取款时间与小张来访时间高度吻合。按照生活经验,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在没有缘由的情况下取出大额现金。这笔取款记录,结合居委会李大叔到庭所述的“小张在那段时间到处问人借钱”的证人证言和行为证据,大大增强了老王说法的可信度。
虽然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直接证明“小张向老王借了5万元”,但所有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链,使法官内心确信:老王主张的借款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这就是“高度盖然性”。
于是,法官便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经验法则的规定,推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小张归还借款。
二是法律适用层面的发现功能。
常理虽既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具备法律的形式标准,属于“法外要素”,但却通过法律直觉、法律经验知识和法律共识等方式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法律发现功能,在法律解释层面其功能体现为对法律文本的补充性诠释与价值填充。
想象一下,一位住户因为邻居改建厨房后油烟倒灌而起诉。相关法规可能只原则性地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但是,什么样的油烟浓度才算“妨碍”?法律条文本身是沉默的。
这时,常理就开始发挥“补充性诠释”与“价值填充”功能。法官可能会在庭审中引入一个生活常识:能够明显闻到并引起不适的油烟味,通常会对正常居家生活造成干扰。这个常识并非来自某部具体的法律,而是源于社会大众的普遍生活经验,是一种“法律共识”。
基于此,法官可以推断,持续的油烟倒灌确实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妨碍”。这个过程,就是常理为抽象的法律条文填充了具体、可感知的价值判断,让冷冰冰的文字在具体案件中“活”了起来,变得合乎情理,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三是价值传递层面的司法转化功能。
常理承载着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化功能,其核心在于通过裁判结果传递社会主流价值,强化司法的教育导向。
例如,老张家把院子向外扩了半米,恰好压到了邻居李婶家一棵老树的树根。李婶不乐意了,说这棵树是她婆婆种的,果实熟了也会分给四邻,是她们家的“念想”,也是这条老街的风景。老张则认为,自己有合法手续,树根越界影响了自家地基安全。
这事闹到了法院,如果法官只机械地看图纸和产权线,很可能就会判决:“树根过界,影响合法施工,老张有权移除。”
但一位真正准确运用常理裁判的法官会先去现场看看,问问老街坊,了解这棵老树的故事,进而意识到,这棵“越界的树”,它承载着邻里和睦的记忆、家庭情感的延续和社区共同的风景。这些就是“公序良俗”和“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生活中的样子。
法官的判决可能就会更加“准确”:首先确认老张的翻新权受保护,但施工方案必须调整,注意保护树根,并为李婶提供合理补偿。同时,要求李婶日后要维护树木,不得影响老张家安全与采光。
司法的“准确”,是对社会常理、人情世故与主流价值的精准洞察与平衡。
此外,常理在文化传统司法保护中亦具有独特价值。如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可尊重“祭祖权”等习惯,通过调解或司法确认的方式平衡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02 常理释法说理面临的挑战
常理在释法说理中的运用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也存在着裁判说理存在浅表化与形式化、常理认定标准的主观化等现象,制约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是当前裁判文书中常理的运用普遍存在说理浅表化和形式化现象。
裁判者回避说理是其核心原因,具体表现为:简单罗列常理结论或仅将常理作为孤立论据,缺乏与法律条文的逻辑勾连,导致说理层次单薄;说理逻辑跳跃,未阐明该常理与案件事实的逻辑关联,未构建“规范—常理—法律事实—结论”的完整链条;说理语言过于抽象,缺乏针对性,未能结合案件具体情境展开个性化阐释。
二是常理认定标准的主观化。
常理的认定标准关联个体经验、地域差异与群体区分,其认定缺乏客观验证机制,对法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要求,法官对常理认知的主观化将导致常理适用的破界,造成常理与事实的冲突。同时,法律就像一套明确的公共规则,核心是让每个人在相同情况下得到同等对待,保持标准的统一和稳定;而常理更像人们心中的一杆秤,更关注每个具体事情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强调让结果感觉公平。
03 常理释法说理的优化
面对上述失范困境,可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征,各有侧重地保障常理释法说理的有序展开,找到一条规范化的应用之路。
一是庭前“筑基”,让常理有迹可循、有标可依。
常理的准确适用,始于庭前的扎实准备。法官可探索运用“多元收集+双重认定”的庭前工作模式。
一方面,拓宽常理收集渠道:借助司法大数据平台,筛选裁判文书网中同类案件的常理认知、裁判规则,为案件提供参考基准;深入社区、行业一线,通过走访当事人、社区居民、同行业从业者,收集第一手的常理信息,让司法判断更贴近社会现实;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邀请专家提供意见,厘清行业惯例、技术常识等专业性常理。
另一方面,构建“筛选甄别—综合认定”的二维架构,先过滤掉不符合法律原则、带有地域或群体偏见、被法律明确否定的“伪常理”,确保常理的“合理性”;再审查常理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内涵外延的明确性,判断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盲目适用。
二是庭审“辨明”,让常理公开透明、争议可解。
首先,法官要主动履行释明义务,在总结争议焦点时,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可能涉及的常理依据、来源及适用范围。
其次,保障当事人的质证与辩论权,一方提出的常理依据,另一方有权对其真实性、普遍性进行质疑。
庭审中,还要引导当事人围绕“常理是否契合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逻辑”展开辩论,避免在无关细节上过度纠缠。
三是文书“说理”,让法理、情理、事理深度交融。
裁判文书是常理释法说理的最终载体,既要讲清“法言法语”,也要说透“家常道理”。秉持“层次化撰写+情理法交融+专业化通俗化平衡”的文书撰写原则。
在事实认定部分,详细阐述依据何种常理进行推定、该常理的来源与合理性,在法律适用部分,说明常理如何与法律条文衔接,避免“以常理替代法律”;对复杂案件,增设专门的常理释法说理模块,清晰展示逻辑链条。同时,把握好情理法的边界,法律条文清晰时,坚持法律优先,用常理阐释法律背后的伦理逻辑;法律存在模糊或漏洞时,以常理填补空白,但绝不突破法律底线。
语言表达上,注重语言专业化与通俗化的平衡,通过生活化的语言将法律逻辑转化为社会共识,写出蕴含公平正义的浅显易懂的裁判文书,本质上是让法律推理从“专业自洽”转向“社会认同”。
四是长效“护航”,让常理适用规范有序、动态优化。
常理释法说理的规范化,离不开健全的监督与反馈机制。可以探索建立内外联动的监督机制:内部由审判委员会对涉及常理运用的重大案件进行审查指导。外部监督可以引用社会监督和由行业专家、法学学者形成的专业监督。
优化常理的释法说理,说到底是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是让法律条文接上“地气”,让司法裁判更具温度与力量。作为法官,持续深耕这条规范之路,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既能守住法律底线,又能契合社会共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民心根基。
来源| 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