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08 22:01:01 阅读量:
“顺路捎你一程,都是亲戚别客气!” 王大爷满心好意,无偿搭载亲戚翟某回老家,本是一段温暖的互助旅程。可谁也没想到,途中因王大爷未保持安全车距引发追尾事故,翟某不幸受伤。一场善意之举,最终闹得双方心生隔阂。无偿搭车出了事,赔偿责任到底该怎么算?这起案例警示我们:善意不等于免责,互助更要守好法律与安全底线。
《民法典》为“好意同乘”划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界定了“好意同乘” 的法律责任,核心原则一句话:好意不代表免责,减责需无重大过失!
结合王大爷案例来看:
1.善意不能抵消安全义务:王大爷无偿搭载,属善意助人,但驾驶人依法负有安全驾驶义务。事故因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不能因 “好意” 完全免责;
2.合法减责有明确前提:王大爷无酒驾、超速等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搭乘行为的无偿性、利他性,法律可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让好心人“流汗又流泪”;
3.重大过失必担全责:若存在闯红灯、逆行、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过错,驾驶人将丧失减责权利,需对搭乘人人身、财产损失全额赔偿。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兼顾法理与亲情,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后积极调解:王大爷善意值得肯定,但安全驾驶义务不可免除;翟某受伤值得同情,也应体谅对方助人初衷。法律既要保障伤者权益,也要弘扬互助美德。最终,王大爷诚恳致歉并支付赔偿款12000元,翟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双方握手言和。
供稿| 旬阳法院
作者| 鲁韵琳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