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垫资冲业绩≠合同纠纷! 法院明确:此类争议属劳动争议,企业需规范经营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2-26 10:14:01 阅读量:

公司要求员工垫钱冲业绩并承诺退还,结果公司不认账,该款项应如何维权?最近西安碑林法院受理了这么一起真实案例:一名瑜伽馆销售员被公司要求个人垫资为公司“冲业绩”,因某原因被辞退后垫付款也无法要回,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垫付款10多万元。经依法处理,不仅为双方厘清了“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的边界,更给所有用工单位敲响了规范经营的警钟,给劳动者合法维权提供了可借鉴的判例。

【基本案情】

业绩垫付款引发的案件

定性争议

 

张某系某瑜伽健身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销售人员,任职期间,张某所在的分公司领导以“冲业绩”为由要求张某个人垫付资金用于提升销售额,完成总公司的销售业绩指标,同时口头约定“月末冲业绩、次月退还”。总公司对此知情且同意,然而款项垫付后总公司和分公司并未按约定返还张某缴纳的垫付款。后张某因其他原因被辞退,辞退后张某起诉该瑜伽健身公司,称其作为被告公司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为公司垫付款项,公司依法应予退还,故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被告瑜伽健身公司对垫付款不认可并认为,双方之间的案涉争议应为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

【法院认定】

从隶属性看劳动关系核心特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垫付款的事实依据是其作为被告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人员,为完成销售业绩指标而向被告公司垫付资金作为其完成的销售额。该款项所涉纠纷为原告履行其作为销售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所产生的财务纠纷,系原告在履行其和被告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属原告和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故碑林法院以本案为劳动争议而非普通民事合同纠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垫付款是平等主体间的资金出借,最终西安中院维持一审裁定,明确认定案涉争议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应先行劳动仲裁。

【普法提示】

区分两类纠纷 规范双方行为

对于案件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还是劳动争议,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及行为与履职是否具有关联性:

01 身份隶属性

张某作为某瑜伽健身公司销售人员,需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完成销售业绩是其职务行为,业绩直接与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挂钩,双方存在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身份特征。

02 行为关联性

案涉垫付款是某瑜伽健身公司第一分公司为完成销售业绩强制要求的资金垫付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必要环节,与劳动报酬直接相关,并非平等主体间的自愿借款或其他合同关系。

03 法律适用明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垫付款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必须遵循“仲裁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的,法院将依法驳回。

对劳动者的提示

①劳动关系:以人身依附、管理隶属性为核心,争议与劳动履职、劳动报酬直接相关,需先申请劳动仲裁,再通过诉讼维权。

②民事合同纠纷:以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契约为核心,争议与劳动履职无关,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严禁违规冲业绩:本案中,某瑜伽健身公司以“冲业绩”为由强制员工垫资的行为,既违反劳动法律的公平原则,也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企业不得通过强制垫资、业绩绑定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与财产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劳动者垫付资金、缴纳保证金,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用工环境。

【裁判意义】

筑牢劳动者维权司法屏障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本案通过明确劳动关系和普通民事合同的认定标准,不仅纠正了原告张某“将劳动争议混淆为民事合同纠纷”的错误认知,更对用人单位发出明确警示:违规冲业绩、强制员工垫资等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引发劳动争议与法律风险。下一步,碑林法院将持续以“1+3456”工作思路为指引,紧紧围绕高质量“结案头号工程”高效办好每一宗司法案件,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理性解决争议,督促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用工,推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保发展同频共振。

 


供稿| 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 姬欣然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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