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无证搭载出事故,“好心”难抵法律责任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2-04 21:38:09 阅读量:

同村亲友,互帮互助是常情。然而,当这份“好心”遇上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时,一次寻常的回家路,却可能成为两个家庭破碎的开端。

基本案情

原告李甲(化名)与被告李乙(化名)系堂兄弟关系,农闲期间,二人均以在村庄周围打零工为生。2023年7月20日,原、被告两人在干完活后准备返回村子,考虑到天气炎热且俩人又系堂兄弟关系,被告李乙便让原告无偿搭乘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一起回村。车辆在途经一处下坡路段时,因被告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致车辆受损、李甲及李乙受伤。被告李乙未取得驾照,亦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乙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甲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43万余元,被告李乙在垫付2万元医疗费后再无力支出任何费用。原告李甲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乙承担医疗费43万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乙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搭乘原告李甲,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甲受伤,由此给原告李甲造成的身体损害,被告李乙依法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虽原告无偿搭乘被告驾驶的非营运摩托车,原、被告之间存在“好意同乘”关系,但因被告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属于“好意同乘”下的除外情形,故不能依法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在扣除被告垫付费用后,依法判令被告李乙赔偿原告李甲医疗费415472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通俗说就是“搭顺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和无拘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由于祖祖辈辈住在一个村子,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扶持、互相帮忙成为常态,搭乘熟人或坐顺车是常有的事情,“好意同乘”就是典型的助人为乐行为,但是如果稍不注意很有可能“好心办坏事”。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作为驾驶人,首先,要具备驾驶资格,取得驾驶证书。其次,要保证所驾驶车辆性能良好、手续齐全;最后,驾驶人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对于搭乘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一定要注意搭乘车辆的手续是否完备、车辆性能是否良好,坚决不搭乘不具备驾驶资格人员的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在搭乘途中,可以善意的提醒车辆驾驶人规范操作、遵守交通法规。

 

无证的“顺风车”,载不动法律责任;

守法的“好心人”,才能让善意抵达。

 


供稿| 蓝田法院

作者| 李国武

编辑| 李娟

责编| 杜平

审核| 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