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23 10:56:59 阅读量:
房产交易中,中介佣金的支付往往是矛盾高发点。中介认为促成签约就该拿佣金,开发商却以最终未成交为由拒绝付款,两头争执不下该如何收场?近日,西安高陵法院综合庭审理了一起地产中介与开发商的佣金纠纷案件,用判决厘清了责任边界,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某地产中介公司(下称“A公司”)与某地产开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某地产项目渠道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推荐购房客户,B公司在客户成功购房后支付相应佣金。合同明确:客户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笔款项,即视为房屋成功销售;若客户在佣金结算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退房,B公司无需支付佣金。这里的“结算之日”,也为后续纠纷埋下了伏笔。
2025年1月,A公司成功为B公司推荐一名意向客户,该客户于2月16日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3月4日,双方签署成功销售确认单,当场确认佣金金额为80000元。直至5月5日,B公司才与客户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备案。不料,客户后续向银行申请房贷遭拒,因无力一次性付清全款,于5月26日提出退房申请,B公司核实后同意退房。
退房风波过后,佣金争议随之爆发。A公司认为,客户已草签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成功销售”条件,佣金支付条件早已成就,多次向B公司催要80000元佣金。而B公司则坚持,房屋最终未能完成实际成交,若支付佣金将面临“房没卖掉还赔钱”的双重损失,坚决拒绝付款。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高陵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佣金。
法官审理后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A公司主张的佣金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B公司以客户退房为由拒付佣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审理
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佣金50000元,裁判理由如下:
一、中介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履行风险不能由其承担。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A公司的核心义务是为B公司推荐有效购房客户并促成交易达成。本案中,A公司成功推荐客户,该客户不仅明确购房意向、支付了首付款,还与B公司完成了成功销售确认,足以认定A公司已全面履行中介服务义务。客户后续因房贷申请失败、无力付款而退房,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该风险并非由中介行为导致,不应转嫁给提供渠道服务的A公司。B公司作为专业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中介合同时,本应预见此类履行风险的存在,不能以此否定中介服务的价值。
二、“结算之日”以确认单为准,退房免责条款不适用。
合同中“客户在佣金结算之日起30日内退房,无需支付佣金”的条款,关键在于“结算之日”的界定。B公司主张以5月5日草签购房合同之日作为结算起点,此时距离5月26日退房不足30天,应免除佣金支付义务;但A公司认为,3月4日双方签署成功销售确认单并确认佣金金额时,即为结算之日。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草签合同+支付首笔款”为成功销售条件,而B公司在客户仅支付首付款、尚未草签合同的情况下,便主动与A公司签署成功销售确认单、确认佣金金额,此举应视为双方已就“成功销售”及佣金结算达成一致,“结算之日”应认定为3月4日。从该日期至5月26日客户退房,已远超30天,故B公司主张适用退房免责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商品房预售交易的复杂性、佣金与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合理性、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风险合理分配规则,酌情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佣金50000元。
法官提醒
房产中介合同中,双方应明确“成交”“结算之日”等核心条款的具体定义,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纠纷。对于开发商而言,切勿随意确认交易成功及佣金结算,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对于中介公司,应确保已全面履行服务义务,留存好客户推荐、交易沟通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岳锐敏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