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20 15:30:19 阅读量:
入住新房本是幸福的事儿
却被低频噪音长期叨扰
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17年4月购入西安浐灞生态区某小区房屋, 2021年入住后发现负一层水泵房有噪音,多次向提供物业服务的某物业反映未果。2023年6月,某物业对杨某某所述情况进行了查看,核实杨某某所称噪音属于给水泵运行产生的声音,某物业公司后采取了降噪措施,并联系开发商某置业公司处理并制定了维修方案。
但因维修需要占用A、B俩车位进行施工,车位业主不同意,该维修方案未被执行。2024年12月,杨某某委托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其室内噪声进行检测,该公司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进行倍频带声压级评价,检测结果为:杨某某家其中一间卧室夜间倍频带声压级频率125Hz时达到40分贝,在250Hz时达到32分贝。
另查明,某置业公司与杨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隔声情况符合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该规范及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均规定:夜间卧室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倍频带中心频率为125Hz时限值为39分贝,250Hz时限值为30分贝。
杨某某认为水泵机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其及家人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使用造成了严重影响,多次向涉案水泵机组的管理维护人和某物业反馈未果,遂将某物业公司和某置业公司诉至西安灞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30日内采取相关措施,消除水泵房内产生的低频噪音干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家其中一间卧室夜间噪声超出规定限值,被告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承担维修责任,故对原告请求30日内采取相关措施,消除负一室物业水泵房内产生的低频噪音干扰,使夜间卧室在倍频程中心频率125Hz时达到39分贝以下,在250 Hz时达到30分贝以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案涉水泵房内产生的低频噪音干扰,使夜间原告杨某某受污染卧室达到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即在倍频程中心频率125Hz时达到39分贝以下,在250 Hz时达到30分贝。
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开发商在项目设计与建设阶段,应预见并规避噪声风险,从源头保障住宅声环境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在日常管理中积极履责,对业主反映的噪声问题及时响应、协调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当遭遇噪声扰民,业主可以通过与产生噪声相关方友好协商、向物业、居委会或业委会反映,请求介入调解等方式解决,若仍无效,可选择报警处理。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