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16 15:11:06 阅读量:
——原告张某诉被告A公司、樊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4日,原告张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一级建造师培训协议》,协议中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协议约定乙方参加甲方举办的一级建造师考前培训班,甲方向乙方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和优质资源导向,并确保甲方获取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若乙方最终未能成绩合格,乙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解决方案:(1)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费;(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乙方调剂安排到下一次考试。之后原告依约分三次向被告樊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100000元的培训服务费并参加了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最终未能合格。原告认为协议是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培训服务费支付给了被告樊某某,被告樊某某系被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被告应就退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0元的培训服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 年利率3.45%,从2023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利息为2338.61元),本息暂合计为 102338.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
【裁判结果】
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100000元培训服务费;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A公司于2022年8月14日签订的《一级建造师培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的培训服务费,最终因成绩未合格,被告A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100000元的培训服务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培训服务费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该协议为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被告樊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收取培训服务费,该行为仍属于公司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樊某某承担连带返还的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协议第一条约定“若乙方最终未能成绩合格,乙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解决方案:(1)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无息退费”的约定直接成为裁判利息主张的核心依据,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法合同约定的尊重与保护,引导市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循契约精神,审慎订立合同条款,彰显了合同自治的司法原则;同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责任边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原则上由法人承受,这是法人独立人格的重要体现。本案明确排除了法定代表人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行为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下的个人连带责任,厘清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划分,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避免不当追责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情况发生。
编辑:侯宜均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