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14 10:53:34 阅读量:
“她不给抚养费,凭什么让她见孩子?”
“见不到孩子,这钱我就不付!”
离婚后,陆文和唐心因抚养费和探望权陷入一场 “谁也不让谁”的僵局。直到西安鄠邑法院草堂法庭曹静法官的介入,这场持续数月的“冷战”迎来了转机。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唐心和陆文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航航由父亲陆文抚养,母亲唐心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的探望权。然而离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隔阂,唐心并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截至2025年7月,共计拖欠1万余元,无奈之下,航航将母亲唐心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唐心情绪激动,反复强调“不让我见孩子,我就不该出钱!”认为孩子父亲的行为剥夺了自己的亲子权利,拒绝支付抚养费是合理反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系保障子女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的必要支出,与探望权分属独立的法律权利,二者不能相互抵销。被告唐心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于法无据。
同时,法官也对原告陆文进行了释法明理,告知其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应摒弃矛盾,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唐心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万余元,并按协议约定每半年按时支付6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抚养费的支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得因探望权纠纷、家庭矛盾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应予以配合。父母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理性沟通、互相包容,妥善处理抚养、探视等问题,用责任与关爱为孩子撑起一片温暖的成长天空。如遇探望权受阻或抚养费拖欠等情况,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及子女权益,切勿采取“以暴制暴”“互相报复”的方式,以免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作者:董含含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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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