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公司擅自将员工调往千里之外,合法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30 11:00:12 阅读量:

“为提升工作效率以及公司生产效能,经研究决定,将您的岗位工作地由西安市调整为海口市。”

一纸调令,让在某航空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张伟(化名)陷入两难:

拒绝,可能面临降职降薪;

接受,则意味着举家迁移,生活巨变。

2024年5月,张伟接到公司的《岗位调整通知书》。已在西安工作、生活多年的他,明确表示无法接受前往千里之外的海口工作。

然而,公司态度坚决。次月,因张伟“不服从安排”,公司将其调整为“未定岗”状态,月薪骤降至2160元。

面对不合理的岗位调整与薪资骤降,张伟没有沉默。他坚持正常打卡上班,同时通过正式渠道逐级申诉,试图与公司沟通解决。遗憾的是,数月协调,均无结果。

2024年9月,在权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张伟以公司“拒绝安排正常工作、拖欠工资”为由,正式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函》,并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双方均不服,案件诉至西咸新区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辛燕指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没有边界。法院经审理,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调岗缺乏合理性

张伟的岗位并非如空勤人员般随航线变动,其长期在西安工作,劳动合同也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西安。公司将工作地点跨省调整至海口,所谓“提升工作效率”的理由,并未举证证明经过民主程序或具备充分的经营必要性,属于不当行使用工自主权。

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必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单方面发出调令,程序违法。

降薪行为无依据

在张伟拒绝不合理调岗后,公司对其降薪,缺乏合法合理理由。张伟在此期间仍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工资。

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获补偿

因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拒绝安排正常岗位)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张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法院最终判决,该航空公司应向张伟支付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权利要这样维护

面对单方调岗降薪,应及时判断其合理性合法性,明确表示拒绝并保留书面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

注意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都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寻求法律途径: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西咸法院

作者:王喆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