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19 15:46:04 阅读量:
三原法院民事审判庭刘红卫法官审理了一起儿童在海洋球馆游乐场受伤的案件引起纠纷。原告小宝在母亲带领下前往被告某海洋球馆游乐场玩耍,小宝从一个蹦床跳向相邻蹦床时摔倒造成骨折。
该海洋球馆为室内游乐场,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巡场,入场须知明确儿童必须有家长全程陪同,禁止单独进场,家长需善尽监护义务;蹦床入园须知也提示,身体失去平衡时绝不能用手撑网,宁愿倒下也要双手抱胸前。然而,小宝玩耍时,其母亲并未全程陪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宝受伤前已有从一个蹦床跳向相邻蹦床的危险行为,海洋球馆未及时制止,放任危险行为持续,此种不作为的行为对小宝受伤存在过错。同时,小宝母亲未全程陪同,未尽到监护义务,对伤害发生也有过错。法院考虑到海洋球馆作为经营者,对蹦床安全玩耍方式更为了解,且在经营中获取经济利益,应负有更大的看顾义务,故判定其对小宝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小宝母亲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 高宁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