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11 19:07:59 阅读量:

 

【关键词】

伪造虚假行驶证 签订抵押合同 共同犯罪 事先预谋

【裁判要旨】

对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准确界分,须遵循全面充分评价原则,不能仅关注是否签订合同这一要素,对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主要法益与所使用的主要犯罪手段的判断,是准确界分两罪的关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案件索引】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8刑初XX号(2025年9月16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底至2023年初,被告人党某等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利用从租赁公司租来的车辆,通过他人制作该车的假行驶证,将该车抵押于被害人处,骗取被害人钱款,被骗资金近40万元,均被各被告人挥霍一空。被抵押车辆现已返还租赁公司。

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关于罪名方面,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汽车租赁的市场秩序,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本案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

另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其与他人并没有预谋,对诈骗事宜不知情,其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2025)陕0528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对6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三个月刑罚,同时并处罚金。

【裁判理由】

被告人党某、孙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孙某乙、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假行驶证,虚构租赁车辆为本人所有的事实,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本案罪名定性问题。对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准确界分,须遵循全面充分评价原则,不能仅关注是否签订合同这一要素,对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主要法益与所使用的主要犯罪手段的判断,是准确界分两罪的关键。若行为人利用合同这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也就是说,利用合同即是诈骗行为,该种情形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尽管行为人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但如果其获得财物并非因为利用了合同,而是由于采用了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也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因为合同以外的其他欺骗手段。那么,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应以一般诈骗罪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虚假的行驶证抵押租赁的车辆骗取财物,使被害人对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关于被告人之间有无预谋及地位作用问题。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是指各行为人关于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这种意思沟通可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即其中一名行为人提议,其他行为人以行动表示相互配合、互为支持、共同实施,客观上也形成通谋,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本案中,经孙某甲提议给孙某乙名下放辆车,孙某乙默许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而后积极协助孙某甲用假行驶证通过车辆抵押骗取他人财物,后由孙某甲挥霍,应视为二人有通谋,系诈骗共犯,根据二人地位作用,被告人孙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孙某乙系从犯。

三、关于本案被害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问题。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同于一般话语环境中的过错,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含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该过错行为在先,犯罪行为在后,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行为直接激化或者加剧了被告人的犯罪。本案中,被害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放贷,对假的行驶证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与本案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四、关于本案各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问题。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犯罪起因、动机、目的以及犯罪手段等)、犯罪后的表现(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情况(平时表现等),综合判断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本案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开庭审理时,二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事实未如实供述二人预谋诈骗一事,诈骗数额巨大,案发后亦未将诈骗资金积极退还被害人,结合二人前科、累犯记录,综合评判二人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依据本案事实与情节,本院依照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三个月刑罚,同时并处罚金。该案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审理该类案件,定性准确、量刑精准至关重要,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侯宜均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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