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任某某与富平县某餐饮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03 09:54:52 阅读量:

【案例索引】

一审:富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某系被告富平县某餐饮公司的员工,2021年5月24日,原告在上班时,地下储物间发生爆炸,致使原告多处受伤。经鉴定原告伤情为伤残十级。双方就住院治疗及后续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平某餐饮公司支付原告任某某治疗费6688.45元、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2040元、护理费6800元及交通费500元,共计19428.45元。二、被告富平县某餐饮公司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0元。三、被告富平县某餐饮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76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76元,共计32852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向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任某某于2025年2月向本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唐某拒不履行判决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干警于2025年2月21日到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因生意周转欠账太多长期不在家),告知被执行人父亲唐某某,申请人要求依法追究其儿子的刑事责任,并向唐某某出示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且告知唐某某其儿已涉嫌拒执罪,如再不履行法律义务将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表示自己愿意替儿子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并于当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2025年3月5日给付申请人2万元;2025年9月30日给付申请人51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拒执罪是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行为的强有力措施。本案中,被执行人富平县某餐饮公司已从富平某燃气公司领取相关赔偿款项,其中包括本应向申请人支付的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向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在向被执行人父亲释法明理过程中,迫于拒执罪的强大压力,其代替儿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这是拒执罪在司法实践中促使案件执行完毕的有力尝试。


供稿:富平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立勇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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