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帮忙转“黑钱”?“工具人”变“犯罪人”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02 15:17:51 阅读量:

明知是“黑钱”还帮忙取现转移资金?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件详情:

2024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侯某伙同宋某,在明知取现的资金是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其上线的安排,先后联系李某印、李某、安某等提供银行卡将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资金取现并转移。经查,侯某、宋某先后分三次取现并转移共计18万余元。

长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取现等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呈现高发态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但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利用他人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进行非法资金转移,像侯某、宋某这样的“取现人”“跑分客”往往成为犯罪链条上的关键环节。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试图通过“取现”“跑分”等方式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勿贪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葬送个人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西安长安法院

作者:张芸祎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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