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1-21 10:05:55 阅读量:
案情回顾
紫阳县红椿镇王某与同村老乡刘某平时关系较好,刘某在王某处干活。2023年7月,因经济困难刘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约定从工资报酬中抵充,不足部分由刘某补足,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之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催要未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25年10月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红椿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刘某,刘某最初还接听电话,表示借款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没钱偿还,并表示会积极与王某联系,私下协商分期还款事宜。但之后就玩起了“躲猫猫”游戏,打电话不接,邮寄相关应诉材料不收。
王某表示刘某也未联系自己,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限额冻结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和金融账户,并提供了担保,承办法官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并再次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刘某发现自己账户被冻结后情绪激动存在较大抵触心理,更不愿意积极应诉。法官遂电话联系刘某耐心释法明理,劝导其积极应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免伤了双方和气。
开庭前,双方来到了法庭,承办法官看到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刘某对王某当面道歉并表明了自己的实际困难,主动承诺扣除工资报酬18000元后剩余款项32000元一年内还清。王某对扣除金额无异议,并对刘某目前处境也表示理解,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保全也是无奈之举,需要的只是刘某一个诚恳的态度,刘某也表示自己有钱的话都会提前还清。
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分12期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32000元,每月28日前偿还2,666元直至该借款还清为止。
法官说法
诉讼保全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重要手段。本案通过运用“诉讼保全+诉中调解”机制,以精准查控、快速冻结形成有效威慑,引导当事人积极应诉、主动履行,充分发挥了保全固定财产、联动调处促成和解、修复关系的程序价值,将司法强制力有效转化为调解推动力,缩短解纷周期,减轻群众诉累,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赵敏秀)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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