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原告无故未按期交纳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条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1-10 12:28:10 阅读量:

【基本案情】

原告申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5年8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申某未按期交纳,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9日再次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书,原告申某仍无故未按照规定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诉讼费。

【问题提出】

法院第一次通知原告交纳受理费,原告未按期交纳,是否可以直接按撤诉处理?

笔者认为,不能直接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出现的关键词语:“应当预交而未预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该词语理解为人民法院在接收原告的诉讼材料的时候,已经通知原告交纳受理费,原告对案件的受理费交费时间和数额是明确的;“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应当理解为第二次通知原告交纳受理费,通知后仍然无故未预交的才能按撤诉处理。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首次无故未按期交纳受理费的行为,应经过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其交纳。仍然无故未交纳的,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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