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24 09:35:47 阅读量:
秋冬某日,原告李某某与朋友一起在被告所经营的某露营餐饮店用餐,被告的用餐环境是在室外搭建透明可视帐蓬,帐蓬配有门窗,帐蓬内使用煤炭炉,原告在用餐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后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主要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低钾血症等。原告认为被告所经营的餐饮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出现一氧化碳中毒,被告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17067.08元。被告认为其店铺经营所使用的帐蓬有两扇大门、两扇小窗,且帐蓬从合法渠道购买,属合格产品,原告在就餐过程中,其店铺服务员已多次提醒需打开窗户,但原告自行将帐蓬门窗关闭,导致出现身体不适状况,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且原告自身也患有低血甲症导致出现昏迷、恶心、无力等症状,并非因就餐引发,其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承担10%的责任,但对于其它损失不予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的被告某露营餐饮店作为经营者,其在冬季寒冷时节室外帐篷内使用碳火经营餐饮,作为经营者对于餐饮环境的安全防范标准应当是明知的,而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未自带任何产生一氧化碳的设施设备,其对安全环境的认知有限,该店铺仅通过简单告知消费者不能关闭门窗,而未采取有效保持长期通风的方式予以防范,该店铺应属未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就餐的义务,致使原告在就餐中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后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517.08元。
本案的处理旨在明确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预见并防范在帐篷内使用炭火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风险,通过此案的处理,从而警示其他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重视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希望公众加强对在帐篷等密闭空间内就餐使用炭火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认识,从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供稿:宝鸡渭滨法院
作者:常艳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